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span>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房屋轉租大致可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而兩者界定的標準就是是否征得出租方的同意,轉租方未征得房主的同意而擅自轉租的行為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認可的,除非雙方在簽訂租房合同時允許轉租行為的出現。
若轉租方與房主之間的租賃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轉租,或者應房主同意轉租,那么轉租方出租才合法。承租人轉租須經房主同意,轉租方和承租人簽訂的合同可能會因為沒有得到房主的同意而沒有效力,根據當前司法實踐,轉租已成為事實,房主人若沒有提出異議,那么轉租有效;雖然沒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但有口頭約定,又有承租事實,那么承租人和轉租方的房屋租賃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