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在社會保險法里面有專門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gòu)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guān)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具體計算規(guī)則及公式如下:
每月應(yīng)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shù)×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shù));
滯納金天數(shù)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jié)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舉例來說:某用人單位2020年10月15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yīng)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yīng)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shù)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征收滯納金的時候,是把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合并計算的。
那么,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征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的情況去征收的,也就是說只針對單位不針對個人。因為個人不強制參保,但是單位雇傭員工是強制給員工繳納社保的。